丈夫和妻子之间的性交不能贴上强奸和在最坏的情况下这样的不当行为的行为可以被称为性虐待,和妻子不能强迫的处方惩罚她的丈夫来满足自我,一个干涉者在德里高等法院周二表示。律师介入者的非政府组织,利德,告诉法庭,这是听力一批请愿将婚内强奸,在婚姻领域,性行为达到性虐待是包含在残酷的定义在第三节的家庭暴力行为,表示任何行为的性侵犯,侮辱、贬低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妇女的尊严。
代表Hriday的律师R K Kapoor强调,婚内强奸的例外是为了保护婚姻制度,不是任意规定,也不违反《宪法》第14、15或21条。议会并没有说这样的行为不是性虐待(任何性性质的行为),而是把它带到了一个不同的层面来拯救婚姻制度。
"妻子不能强迫议会对丈夫制定特定的惩罚来满足她的自我"o 该律师表示,《IPC》和《家庭暴力法》第376条的唯一区别是惩罚的量刑,尽管这两个案件中的性虐待行为都遭到了反对。在婚姻关系中丈夫和妻子之间的性交 他提出,新生儿身份不能被贴上强奸的标签,最坏的情况下,它只能被称为性虐待,这将从2005年《家庭暴力法》对虐待的定义中得到明确的定义。法官拉吉夫·沙克德赫(Rajiv Shakdher)和C·哈里·桑卡尔(C Hari Shankar)正在审理由非政府组织RIT基金会(RIT Foundation)、全印度民主妇女协会(All India Democratic Women's Association)提交的一份PILs文件,其中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寻求推翻印度强奸法对丈夫的例外规定。请愿者对第375节(强奸)规定的婚内强奸例外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质疑,理由是它歧视受到丈夫性侵犯的已婚妇女。
在早些时候的一次听证会上,法院曾质疑,当强奸法对强迫与性工作者发生性行为的情况没有给予豁免,而这些性工作者选择在迟来的阶段撤回同意时,为什么妻子的权利应该被削弱。Kapoor认为,两者之间的任何比较都是对婚姻制度的侮辱,他们之间不可能有任何比较,因为在性工作者的情况下没有情感关系。
作恶者不能要求性工作者恢复配偶权利,相应地,性工作者也不能要求作恶者给予经常性的赡养。性工作者和陌生人之间没有情感关系。夫妻关系是社会、生理、宗教、经济等方面大量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总和。他说,这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个同意性关系的事件。他还说,有关婚姻的罪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当IPC和其他法律中有其他充分的规定来纠正妇女的冤屈时,议会保留婚内强奸例外的明智做法不应受到怀疑。
律师还声称,立法机构根据一些附带情况,即关系,在IPC下分类了几种类型的性犯罪 双方之间的关系和妇女的年龄,并保留婚内强奸的例外,这是based是有理由的 Nable分类不能被发现错误。他还说,法院在司法审查事项上的权力是有限制的,当立法以婚内强奸例外的形式保护公民时,法院不能将其取消并颁布新的罪行。他说,只有在需要做出一些改变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向议会提出建议。早前被任命为法庭之友的高级律师丽贝卡·约翰(Rebecca John)和拉杰谢卡·拉奥(Rajshekhar Rao)认为,婚内强奸例外是违宪的,应该被推翻。
德里政府告诉法庭,婚内强奸已经被IPC列为“残忍罪”。人权事务中心已通知说,它是 nsidering一有限公司 对发行和控股公司的指导方法 与利益相关方协商。中央政府在早些时候为此案提交的书面陈述中表示,婚内强奸不能被定为刑事犯罪,因为它可能成为一种可能破坏婚姻制度的现象,并成为骚扰丈夫的简单工具。该案件的审理将于27日继续进行。